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承担下列风险:1.投资失败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2.得不到收益的风险。如果公司经营不善,股东将得不到投资带来的回报。3.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还将承担债务风险,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名义股东对内按照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对外承担隐名股东应承担的一切责任。2、对债权人、对隐名股东、对其他股东按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3、如果实际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则名义出资人需要对公司债务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
一、投资损失的风险:如果公司倒闭,股东投入的越多,损失的风险就越大;二、得不到投资回报:如果经营得不好,公司没有收入或者亏损,股东就不会有收益。《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人承担的风险:1、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3、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行政、刑事制裁,比如罚款、拘留等。
名义股东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隐名股东风险包括合同起草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一、合同起草风险主要是代持协议的起草是否完善,如果不完善很容易产生纠纷;第二、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
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股东地位不被认可。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
隐名股东只出资但是自己不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显示名字,一般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风险: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不记载实际股东的姓名,那么在法律上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也就为股东权利的形式设置了障碍。
名义股东的风险一般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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