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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2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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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1、个人住房公积金;
2、异地转入申请表;
3、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个人授权委托书;
5、办事专员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公积金账号启封申请书。
7、公积金个人账户市内转移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公积金账户起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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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离休、退休的;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出境定居的;
-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报告编号:NO.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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