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符合一些规定情形(如下法律依据列举)的时候,仍然可以进入执行程序,同时还应结合生活所必需的标准去判定。
- 法律依据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执行"唯一住房”相关问题的解答》 【2015年11月24曰】仍然可以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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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被执行人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 (二)一审诉讼或仲裁立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 (三)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或拟执行的“唯一住房”所在地农村享有宅基地并自建住房或被执行人享有小产权房等权属上有瑕疵而无法自由流转的住房的;
- (四)被执行人将其“唯一住房”用于出租、出借或虽未出租、出借,但超过 —年无人居住的;
- (五〉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系执行依据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交付的房屋的;
- (六〉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县级市、县、区范围)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房屋租金的;
- (七)其他可以执行的情形。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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