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被告和第三人有何区别
2024.04.18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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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
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的,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 法律依据
-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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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规定: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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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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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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