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某些行为表面上是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实为行政处理决定,即不是建立在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而是行政机关单方意志的体现,具有行政职权的强制性,则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调解后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法院立案后找不到原告案子是无法审理的,故不能缺席。
法院组织的调解,遵循自愿的原则,同意调解就去;如果不同意调解,可以不去,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去。但开庭时,当事人必须到庭,尤其是原告,如果不到庭,会被法院按自动撤诉处理的。
民事诉讼书,被上诉人和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和理由。
同一个案子只能起诉一次,不可能没完没了的起诉的,法院不会立案受理的。这在法律上叫“一事不再理”。就是说,一件事只能起诉一次,再次起诉,法院就不会处理了。
按照民事诉讼举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裁定是民法上对一些程序性的问题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的撤诉都是法院准许的,但也有例外的,比如说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案件涉及但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等等,都是不被准许撤诉的。
辩论贯穿在民事诉讼程序的全部过程中,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特别是在开庭审理阶段当事人都可以进行充分的辩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辩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