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应当如何处罚?
2023.11.15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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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买卖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
二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这里的“使用”,是指行为人明知其所用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是假的,是经过伪造或者变造的,而继续使用,欺骗他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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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报告编号:NO.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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