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各类法律纠纷时有发生。王开轩律师在处理法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下面为您分享他经办的两起不同类型案件,从中可以一窥他的办案思路与专业方法。
买卖合同纠纷:锁定责任主体,构建完整证据链
在丁某诉何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丁某是从事机制炭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二被告何某、杨某原系夫妻,共同经营烧烤摊。自2019年底起丁某依约供货,但二被告自2020年9月起拖欠货款,截至2023年3月20日,累计拖欠21,180元。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提起诉讼。
王开轩律师接手此案后,第一步是确认被告主体及责任形式。虽然二被告在2024年5月
离婚,但涉案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经营的烧烤摊。王律师依据《
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
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主张二被告对涉案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这样做的好处是,确保在判决后的执行覆盖面更广,能最大程度保障原告的权益。
在诉讼请求设计上,王律师也十分合理。本金请求21,180元证据充分,争议较小;同时明确
诉讼费及公告费由二被告承担,这完全符合诉讼规则,也为原告节约了成本。
而在证据组织方面,王律师更是下足了功夫。他以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作为核心证据,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与杨某的交易习惯及2020年9月至2022年1月的欠款形成过程,以及何某主动承诺还款并继续交易后新增的欠款情况。还通过
结婚登记及离婚调解书证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样清晰的证据链,有力地支撑了原告的诉求。最终,
法院认定欠款事实成立,二被告需承担连带责任,还支持了按年利率3.1%自2025年4月2日计算至付清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600元也由二被告连带负担。
商品房销售
合同纠纷:精准把握法律特征,应对诉讼时效抗辩
另一起案件是购房者与某房地产开发
有限责任公司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6年12月7日,购房者与开发公司签订《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0日前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逾期则按日万分之0.5支付违约金。购房者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但开发公司未按时交付办证文书,直至2022年4月12日才通知业主可以办理产权证书。购房者于2022年6月2日起诉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自2019年6月2日至2022年4月12日期间的违约金24,187.72元。开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全部逾期办证违约金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王开轩律师作为购房者的代理人,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判断。他在一审中明确提出,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属于继续性债权,应分别计算诉讼时效。这一观点在一审、二审中均得到法院支持,成功避免了全部违约金被认定为超过时效的风险。同时,开发公司在一审中自认应倒推三年计算有效时效期间,二审中却试图推翻这一说法。王律师抓住这一点,利用对方自认的前后矛盾,增强了己方立场的一致性,使法院依法驳回了开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过,由于购房者起诉时间较晚,逾期交房违约金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未获法院支持。这也给购房者提了个醒,在权利受损时应及时维权。
王开轩律师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还辅修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专业,实现了法学与经济学两大领域的知识交融。他执业多年,在经济纠纷、
劳动争议、
人身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等多个法律领域都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无论案件大小,他都认真对待,坚持对所有案件一视同仁。同时,他还与
贵州勤剑
律师事务所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法律服务。如果您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法律问题,王开轩律师会运用他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您的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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