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茂名市
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虽实施了
寻衅滋事相关行为,但最终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
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被决定不起诉。这意味着吴某某不会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其参军、考公、就业的政审之路也不会受到影响。而这一结果的背后,离不开
广东法申
律师事务所的黄亮律师。
黄亮是中共党员,也是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担任茂名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职务。这些身份不仅是荣誉,更代表着责任与专业。作为律所合伙人,需要在律所管理、业务拓展和专业提升等多方面发挥引领作用;而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身份,则要求其对相关法律领域有深入研究,具备解决复杂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且他拥有经济学学士的背景,还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多种专业证书,修完心理咨询师专业技能系统培训课程。这种跨学科的知识储备,使他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从多个维度分析问题,为当事人提供更全面、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回到吴某某的案件,2023年12月2日晚,吴某某饮酒后在茂名大道某路口对两名未成年人竖中指挑衅并徒手殴打,之后电话邀约他人到场,同案人员携带菜刀赶到但未动手伤人。次日,吴某某因涉嫌
寻衅滋事罪被
刑事拘留,次年1月
取保候审。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家属委托黄亮律师担任辩护人。
黄亮接手案件后,迅速展开工作。他多次会见当事人,全面梳理案件,重点抓住两大核心事实。一方面,他仔细核实两名被害人均未达到轻微伤,结合案发时深夜路人极少、冲突持续时间短、同案人未实施伤人行为等情况,依据《
刑法》293条及寻衅滋事司法解释,判断本案未达到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法定入罪条件,仅属行政违法。另一方面,他发现当事人具备诸多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当事人主动报警且如实供述,成立自首;案件系酒后临时激情冲突,主观恶性极小;未造成实质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极低;当事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羁押、取保期间配合良好;家属全额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当事人全程自愿认罪认罚。
基于这些分析,黄亮提交了专业的《辩护意见书》,分两层进行论证。第一层从定性角度,阐述本案不构成刑事犯罪,应作
行政处罚;第二层从从轻角度,说明即便认定构罪,多重从宽情节叠加也符合酌定不起诉条件。同时,他协助当事人向被害人当面道歉,家属积极协商赔付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书。
在这个过程中,黄亮展现出了敏锐的洞察力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他没有被表面的“街头打架”“邀约他人到场”“同案人持刀”等情节所迷惑,而是精准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伤情和秩序后果。他教导家属不用陷入“只要打架就判刑”的误区,明确很多情况下,无轻微伤、无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无持械伤人,大概率达不到刑事追责标准,应优先考虑治安处罚。并且着重区分了当事人和同案人的行为,排除了可能导致当事人加重处罚的事由。
从吴某某的案件可以看出,黄亮不仅对法律条文有着深刻的理解,还能将其灵活运用到实际案件中。他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辩护策略,以事实和逻辑为依据,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黄亮来说,每一个案件都是对自己专业能力的考验,他始终坚守“当事人的委托,是虔诚,更是责任”的执业理念。在他眼中,法律不仅是冰冷的条文,更是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他深知自己肩负的责任,用专业素养和敬业态度,为每一位当事人撑起了法律的保护伞。
黄亮,执业证号为14409202310621719,执业于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其联系地址在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高凉中路26号名富广场2栋1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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