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1、约定了支付借期利息的,应当支付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
【情形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情形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情形三】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情形四】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利息的计算经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的适用范围: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
*何为金融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借贷合同,如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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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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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报告编号:NO.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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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明确约定支付利息的,并且明确约定利率的,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借期利息。但有利率上限,若约定的“年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周哲律师
2022.06.15
379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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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王锐律师
2020.07.07
1318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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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自愿支付高利息不犯法,虽然国家对于高利贷不保护,但是如果借款人愿意支付高利息的法律也不会干涉。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就算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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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死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借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2、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追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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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写借款利息的不需要支付利息,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没有约定还款利息的,即视为没有利息,如果债权人主张利息的,债务人可以不还。不过如果债务人逾期还款的,则即使没有约定利息的,债权人也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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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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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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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还利息要看借款合同有没有约定利息,如果约定了利息的,则就需要支付利息,如果没有约定的则不需要支付利息。至于逾期还款与支付利息没有关系,逾期还款可能需要支付的是逾期利息,如果债权人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则逾期还款的债务人就需要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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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死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的继承人在所继承的借款人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追偿。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间存在婚姻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