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以户的形式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享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商品经营,以户的形式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特殊民事主体,享有特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宪法确立的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
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特征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它与集体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所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口以自己的名次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需要承担下面的义务: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明确表明了立法目的:为了保障人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