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相互享有继承权,而男女要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后,才能成为夫妻。所以事实婚姻关系,女方没有继承权。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便成为夫妻,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如果确定是属于事实婚姻的,双方是有继承权的。我国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所以,只要是事实婚姻,那么国家法律承认其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不是事实婚姻,那么就属于同居关系。
法律上没有“事实抚养关系”的说法。如果不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是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就没有法定继承权。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及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子女相同,双方互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规定事实婚姻,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提到了事实婚姻。这是基于我们国家结合我国的国情考虑,为一定范围内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的婚姻关系的稳定,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
在认定男女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彼此享有遗产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如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享有继承权的,男女双方确为事实婚姻的,彼此享有遗产继承权。
严格意义上,事实婚姻的双方之间,并不享有继承权。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时候,这种男女关系就可以认定为具有与登记结婚一样效力的事实婚姻关系,是有继承权的。
在认定男女双方属于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彼此享有遗产继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如一方死亡,另一方主张享有继承权的,男女双方确为事实婚姻的,彼此享有遗产继承权。
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我国是承认的,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的权利,但1994年2月1日以后事实婚姻,夫妻双方不去补办结婚登记,不承认有其婚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夫妻双方不具有互相继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