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先协商孩子抚养权、抚养费事宜。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解决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者,是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界的,之后的一概认定为同居关系。
至于有没有事实婚姻,不是问时间多久决定的,是问人。
您好,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事实婚姻的条款。司法解释有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事实婚姻只有在1994年之前在一起才存在事实婚姻,自此以后都是同居情侣关系
继承资格不因婚姻关系解除或无效而失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