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2、根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3、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4、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5、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
民事责任。
6、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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