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中止对方的探望权;但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民法典》扩张了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不限于金钱债权,而包括债权和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有助于实现代位权制度的功能和目的。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认定,应包括债务人主观上怠于行使和客观上无法行使的情况,但不应局限于债务人以诉讼、仲裁。
兄弟姐妹不拥有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1、在协议书或在法院详细说明探视的细节(次数、时间、方式等);2、若对方无理拒绝探视,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其罚款或拘留);3、若依然拒绝探视,可起诉要回抚养权 。
1、抚养人身患重病或者身体残疾,失去抚养能力; 2、抚养人失业或者遭受其他重大经济损失,无条件继续抚养; 3、抚养方虐待子女、不尽抚养义务,或者生活条件、生活习惯对子女的成长健康不利; 4、另一方抚养条件发生变化,有能力抚养子女且子女、抚。
孩子的监护权是父母。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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