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规定,股东为公司承担了债务后,相当于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股东可以向公司追偿债务。2、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公司以其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可能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可能以自己的财产为公司承担债务。
1、民法典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承担债权债务没有作出规定,而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的主要类型之一,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按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出资责任后,在由股东共同申请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
1、公司倒闭股东原则上不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是一个法人,具有法人财产权。2、但是若是股东滥用法人的独立地位,给公司或者是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股东应当承担责任。3、如果股东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并且没有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民法典》中没有关于独资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中才有相关规定,具体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1、收购企业不用承担企业的债务。2、公司收购,变更的只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本身仍然存续,并不影响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收购的过程中,公司本身还是继续进行发展的,至于之前公司的债权债务问题,还是由自己公司来进行处理,而不是由收购方的公司来进行处理。
股东一般不承担公司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的,对公司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在进行债务承担以后是可以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的,但是只能在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债务承担协议能改变管辖。在债务承担中会形成新的债务人,他可以与债权人重新约定管辖法院,法律对此是允许的。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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