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租赁合同条款包括:1、当事人与房屋的基本信息;2、房屋用途;3、租赁期限;4、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5、房屋维修责任;6、转租的约定;7、解除合同的条件;8、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这些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是否履行要看是否追认,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则需要履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则不需要履行。效力待定合同构成要件有以下这些: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无效果效力;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三是必须属于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与附期限附条件、可撤销可变更合有严格区别。效力待定合同的判定标准: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2、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3、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
一般拆迁合同又叫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被拆房屋坐落、面积、结构等基本信息,补偿方式、标准、如涉及集体土地的,还有安置标准、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过渡费,支付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期限;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所谓合同无效,存在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情况。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订立的一般条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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