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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收养的规定是什么

2024.04.19 婚姻家庭 9613人浏览举报
解析
关于收养的规定如下:
1、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2、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5、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6、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7、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零一条、第一千一百零二条、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报告编号:NO.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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