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补偿不可以继承,房屋承租人并不是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对该房屋只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而无所有权,不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若是在房屋拆迁前身故,因为原承租人身份无法获得的补偿,这一身份利益也无法作为遗产分割。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不允许反悔。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4种情况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反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2)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根据实际花费的来补偿;(3)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实际花费的来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2)被征收人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根据实际花费的来补偿;(3)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实际花费的来补偿。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拆迁协议不可以当作遗嘱继承。拆迁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而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民事行为,二者不相关。
补偿款由所有继承人享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相关法律规定,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平均分配。拆迁中涉及到的农村房产问题,被继承人应当是需要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权人。
产权纠纷的房屋是指房屋产权关系存在争议,产权人还未确定的房屋。房屋拆迁时,如果产权人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就无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拆迁工作仍要进行,这就要求纠纷人应该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尽快解决纠纷,以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