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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怎么解决监护权争议

2021.01.19 婚姻家庭 780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
报告编号:NO.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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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律师 2021.01.19 907人看过

武汉离婚律师刘琬琳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武汉离婚刘琬琳律师,主任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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