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那么,质押合同一般包括的条款有哪些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质押是债务担保的重要方式之一,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要签订质押合同的,质押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取得质权。质押条款是不能取代质押合同的,质押条款是质押合同中的内容,质押条款是不全面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押合同要载明的内容包括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等,所以并不一定要提及主合同的。
流质条款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当事人仍然需要按照合同内容履行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的内容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式。该条款中的8项条款是建议性规范,仅具有提示的作用,并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