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指相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支配力与他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排他力相互冲突时,为调和其冲突以谋求共同利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相邻关系的特征和适用条件 相邻权不是独立的物权,只是对所有权。
第一,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第二,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一般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但也并不尽然。例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流经下游的土地,当事人之间尽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1、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2、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3、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2、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等。
相邻关系纠纷包括以下这些:(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2)相邻通行纠纷;(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4)相邻通风纠纷;(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对于因相邻关系受到侵害造成相邻权人损失的,一般是按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要求侵权人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民法总则并没有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相邻关系的规定是在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