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领养关系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解除领养关系养父母不再承担抚养费,但在一些情况下,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或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具体情况是:一、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二、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我国(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当事人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法律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或者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要解除收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是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二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是:须当事人同意。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
儿童不可以解除抚养关系。亲生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是不可以解除的。抚养关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亲生父子关系不能解除。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因死亡而消灭。即使双方采取某种方式“断绝”父子关系了,法律也不会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