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具体指的是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的意志,使公司成为控制股东的傀儡,从而使公司成为自己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
公司是法律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财产,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债务,而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公司毕竟是靠制度设置的拟制人,其经营运转都是自然人在操作,容易出现为逃避责任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因此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表现:一是不当控制,又称过度控制,指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过度控制,主要发生在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基于其特殊地位,对子公司的经营决策形成影响是必然的,此亦为法律所允许。但如果这种控制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母公司就应当对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资产和事务的混同。主要表现为:公司和股东的财务记录、账户等没有分开、股东随意处分公司的财产、公司没有遵守正常的设立程序、母子公司使用共同的董事和雇员、共同的利润分配政策等。三是组织机构混同。
违规风险:违规,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是行业规定的行为。这些行为引发的法律风险称为违规风险。违规行为经常是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为其表现形式,这些行为的后果最终都会受到国家的追究和制裁。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法人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在企业法人中常见的公司,就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特别是在债务承担主体方面,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由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虽然与企业法人有一些相同的性质(依法成立等等),但是,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一个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是法人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在企业法人中常见的公司,就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特别是在债务承担主体方面,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合伙企业,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债务责任由合伙人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合伙企业虽然与企业法人有一些相同的性质(依法成立等等),但是,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另外,在进行确定撤销权案件的诉讼的主体的时候,一般是根据诉讼的性质进行判断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种组织既可以是人的结合团体,也可以是依特殊目的所组织的财产;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它们是法律技术的产物。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的集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