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依法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不依法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旅行社应当禁止导游以下行为: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
准备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切记多准备几个,以防止同名导致审核不通过);需要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这四个章;准备需要的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到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
非旅行社员工代理签订的旅游合同,旅行社应履行。除非其能证明该公章是伪造的,否则应当认定您与旅行社之间订立的旅游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旅游合同自签订时成立并生效,对你们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费,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旅行社有强迫消费,强迫购物,诱骗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行为,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罚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旅游行政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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