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依法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不依法向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旅行社应当禁止导游以下行为: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旅行社不得对导游提出下列要求: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取得导游证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在1个月以上。旅行社与导游订立劳动合同后,导游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准备公司名称到工商局核名(切记多准备几个,以防止同名导致审核不通过);需要刻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合同章这四个章;准备需要的资料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到银行开设公司基本账户。
《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并申请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旅游行业组织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二)导游人员资格证;(三)申请人本人近期照片;(四)注册申请。
导游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费,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