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
一家企业的员工构成比例,劳务派遣的员工占该企业总的员工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如超过百分之十,应当将部分员工进行遣散或者将劳务派遣员工进行转正,转化为正式员工。
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面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辞退派遣工的程序与辞退其他正式员工的程序是一样的,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另外,公司的规章制度也是辞退员工的法律依据。
可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有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保。否者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由用工单位缴纳社保。《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