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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政策是怎么规定

2021.09.24 劳动纠纷 1247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报告编号:NO.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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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外包是派遣工吗

    劳务外包不是派遣工。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而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部分业务或职能工作发包给相关的机构,由该机构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业务或工作。

    袁超律师 2024.02.20 368人看过
  • 劳务派遣工如何维权

    派遣员工是和劳务派遣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而非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是由派遣公司缴纳的。注意: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当劳务派遣公司一直拖欠劳动者工资时,劳动者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袁超律师 2018.11.14 2150人看过
  • 什么是劳务派遣工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采取劳务派遣有两大的好处,一是让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突破用工编制的限制,二是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办理等方面提供专业服务,降低管理成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待遇,实际上等于也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它们支付的费用当中,包括这笔开支和劳务派遣公司的服务费。

    袁超律师 2018.11.05 2655人看过
  • 劳务派遣工是临时工吗

    劳务派遣工不是临时工。劳务派遣用工是我国的企业用工形式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袁超律师 2019.12.24 15201人看过
  • 劳务派遣工属于劳务外包吗

    劳务派遣工不属于劳务外包。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受《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而劳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将本单位的某些事项外包给其他机构来做,是受《民法典》中的合同编调整的,劳务派遣工和劳务外包不是同一个事情。

    张燕鹏律师 2021.04.27 3896人看过
  • 劳务派遣工规定有哪些内容

    劳务派遣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袁超律师 2019.03.13 2375人看过
  • 劳务派遣工因工受伤如何赔偿

    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在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之间签订派遣合同时,双方就应该明确各自的责任,比如派遣工工伤由谁负责,双方各自承担多少责任等,都可以提前约定清楚。

    袁超律师 2020.07.14 1835人看过
  • 劳务派遣工算是临时工吗

    劳务派遣工不是临时工,两者之间区别如下:1、退休金和最低工资:劳动派遣工有退休金和最低工资,临时工是没有的。2、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是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临时工是企业请来顶替的人。

    刘峰飞律师 2022.06.08 6698人看过
  • 劳务派遣工怎么交社保

    劳务派遣工怎么交社保: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派遣员工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1、每月28日前,由用人单位支付次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张燕鹏律师 2019.08.13 511人看过

张燕鹏

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张燕鹏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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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重大劳动纠纷时,实行派遣用工并不能使用工单位规避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在责任处理方面,法律已经给用工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做了明确规定。关于劳务派遣工如何进行维权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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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现在是劳务派遣工,可能是因为劳务派遣用工有了新的政策的原因,现在用人单位要把劳务派遣工转变成外包工我应该转吗?
    高德仁律师回复: 1同工同酬是劳动法的强制规定,一切以规避这个规定所采取的任何办法都是无效的,大量的案例都是判决派遣制(或者其他类似的名字)无效,同时判决与所在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且职工可以起诉要求实际用工单位补足工资差额; 2关于如何认定派遣制的效力,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关于同工统筹,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不仅提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还提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这意味着,即使是被派遣劳动者,其在基本工资、奖金、年终奖等方面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应与用工单位直接招用的劳动者相同。 此外,新法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此前的规定则是“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从“一般”变为“只能”,约束力大大增强。所有用人单位,不管有什么样的原因,都必须遵守,没有例外。这将有力地遏止滥用劳务派遣现象。过去一些用工单位在核心岗位上用劳务派遣性质的“临时工”、一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状况将得到纠正,部分派遣工从此有望转成正式合同工。 3.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现将摘自(2015)宁民终字第5014号民事判决书的部分内容一并发送给你,供你结合自己的情况作出判断。 附:(2015)宁民终字第5014号民事判决书(部分) 原审法院认为,关于鹏达劳务公司与韩继光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及韩继光与安吉公司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问题。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本案中,现有证据证明汽车物流运输服务是安吉公司的主营业务,并非辅助性的工作岗位。韩继光自2010年进入安吉公司后即接受安吉公司的直接管理,其从事的长途驾驶员工作也是安吉公司主营业务的组成部分,且以驾驶员工作获得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安吉公司一直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而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鹏达劳务公司在决定实施后仍与韩继光签订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但又并非在安吉公司辅助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且根据韩继光工作时间、工作性质、岗位等特点看,显然又非临时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故鹏达劳务公司与韩继光在决定实施后签订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因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故对韩继光要求确认其与鹏达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其与安吉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鹏达劳务公司、安吉公司辩称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信。
  • 我是劳务派遣工
    您好,关于您咨询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应先和单位协商处理, 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搜集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工资水平的证据, 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我是劳务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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