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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有区别吗

2024.04.18 劳动纠纷 1168人浏览举报
解析
有区别。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劳务的一方方支付约定的报酬。
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劳务关系双方是平等的,一方根据约定内容完成一定工作,而另一方则提供约定的报酬;雇佣关系上,双方是不平等的,人身关系上具有隶属性,受雇方要接受雇佣方管理,根据雇佣方的安排从事工作。
劳务关系往往是双方以完成某一特定任务为目的而建立的合作关系;而雇佣关系的持续时间较长,往往因为一方不具备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而建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1192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报告编号:NO.2024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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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懿丹律师团队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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