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涉及劳务关系的司法实践中,误工费的精确计算与鉴定无疑是一项颇具综合性复杂性的任务。所谓误工费,乃主体因遭受身体伤害而无法正常进行劳动作业期间所产生的收入亏损之合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劳务人员因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的,造成劳务人员误工收入减少,劳务人员可以主张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依据被侵权者的实际误工时长与收入水平。误工时长部分应以被侵权者所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提供的相关证明为参考进行判断。若被侵权者因为身体受伤导致长期无法正常工作,其误工时长可计算至正式鉴定出伤残之日的前一日。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劳务协议不一定等同于劳务关系。理论上,它是书面约定,劳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协议可作证据,符合特征能建劳务关系,但内容或履行不符本质特征,可能是劳动关系,不能仅依协议判定劳务关系,需综合判断。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劳务人员在从事劳务活动的过程中受伤,造成劳务人员收入减少的,劳务人员可以主张误工费,误工费依据当事人收入和误工时间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