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履行程序规定的,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并且经三分之二的股东表决通过的,表决的决议是有效的。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1)董事人数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金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具体以决议内容为准。比如针对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等决议,通过后对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产生效力。比如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议,通过后对公司有效。决议是否有效,应视其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经过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在公司内部有最高效力。但若作出该决议的程序不合法或者内容有侵害他人或者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等违法事项的,则其他股东可以申请撤销该项决议。
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股东会同样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在公司的董事会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等。
法律分析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2、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3、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的;4、存在其他章程规定的应召开的情形。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有: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三分之二时;(二)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东会对公司相关事项的表决有以下几种方式:(1)一般事项,章程优先,若章程无规定,采取一般资本多数决。对于公司一般事项的表决,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并按照章程的约定进行表决。(2)重大事项,绝对资本多数决。对公司重大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