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效力是:表决通过公司重大事项。按照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1)董事人数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金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经过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在公司内部有最高效力。但若作出该决议的程序不合法或者内容有侵害他人或者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等违法事项的,则其他股东可以申请撤销该项决议。
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股东会同样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在公司的董事会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等。
1、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2、1/3以上董事提议;3、监事会提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具有法律效力,但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应当做到决议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否则就可能会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具体以决议内容为准。比如针对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等决议,通过后对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产生效力。比如关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议,通过后对公司有效。决议是否有效,应视其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公司法股东会决议效力,有常见的下列情形:(一)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的常见情形1.无权处分股权的。2.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3.违法修改公司章程条款的。(二)涉及公司自治事项的股东会决议,不宜认定为无效。
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