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有:1、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年会,至于召开年会的时间,由公司自行规定。2、临时召开股东大会(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三分之二时;(二)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1)董事人数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金额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法律分析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2、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3、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的;4、存在其他章程规定的应召开的情形。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有三种,首次股东会、定期股东会与临时股东会,它们的召开频率、会议通知、召集和主持方式如下:首次股东会仅召开一次,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等。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法律分析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2、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3、股东、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召开的;4、存在其他章程规定的应召开的情形。
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股东会同样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但是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比如在公司的董事会出现问题的时候就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等。
(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关于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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