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鹏律师是
辽宁大学法律硕士,现任辽宁成功金盟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他有着丰富的履历,曾是公安消防现役部队警官,20年专注于
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制工作。他代理过300余起火灾原因调查、火灾(爆炸)诉讼案件,还参与组织了
沈阳东北汽配城4·6火灾、沈阳万达广场8·28火灾等多起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此外,他还借调公安部纪委负责公安纪检案件审理工作,长期担任消防部门公职律师,如今作为专职律师,在火灾原因调查、火灾案件诉讼、行政诉讼、建筑工程等领域表现出色。
在厂房租赁领域,火灾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屡见不鲜。曾经,朱某志、朱某显将厂房出租给金某家具店和欣某橱柜厂。2017年1月,欣某橱柜厂租用区域突发火灾,火势蔓延致使金某家具店库房及内部家具被烧毁。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系厂房过道铜铝连接部位故障引发铝质电源线短路所致。金某家具店起诉要求出租方朱某志、朱某显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
法院判定二人承担70%主要赔偿责任。朱某志、朱某显不服,委托奚鹏律师团队上诉。
奚鹏律师接手案件后,制定了一系列精准的代理思路。他直击火灾核心成因,从消防部门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中证实,引发火灾的线路是由欣某橱柜厂无电工资质人员违规敷设、管理和使用的,他们违反电气安装规范,且在火灾发生时未关闭电源、厂房堆放大量可燃物,存在重大且直接的过错。同时,奚鹏律师驳斥了一审事实认定错误,指出案涉厂房建设于1993年,我国首部《消防法》1998年才颁布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且委托人已尽到主线路日常检查义务,对承租方自行敷设的分支线路无管理义务。奚鹏律师还厘清了朱某显的主体责任,举证其与
租赁合同无直接关联,同时质疑了损失评估报告的证明效力,最后援引法律规定界定租赁双方义务,论证委托人无违约及
侵权过错。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一场游戏规则在某一天制定好了,在规则制定之前大家的行为不能用新规则来评判。就像今天出台了一个新的交通规则,不能用这个新规则去处罚昨天违反今天新规则却不违反昨天规则的人。
案例关联说明:在这个案例中,案涉厂房建设于1993年,而我国首部《消防法》1998年才颁布实施。一审法院以“房屋未经
消防验收”判令委托人承担主要责任,忽视了厂房建设时间早于《消防法》颁布时间的客观事实,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奚鹏律师依据此规定进行抗辩,指出不能用后来颁布的《消防法》要求委托人承担事前的法定义务,该规则有力地支撑了案例中当事人对于法律适用错误的抗辩。
最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完全采纳了奚鹏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定欣某橱柜厂承担70%主要赔偿责任,朱某志、朱某显仅承担30%次要赔偿责任,成功为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同时降低了诉讼成本。
在产业园火灾纠纷方面,2024年2月,
大连市某模塑产业园内厂房发生重大火灾,原告某机电
公司财产受损,将模塑公司等五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模塑公司委托奚鹏律师应诉。奚鹏律师围绕模塑公司对火灾发生及扩大无过错、火灾损失的责任主体应为园区出租方两大核心制定代理思路。他抗辩起火相关线路非模塑公司敷设、管理,模塑公司对线路故障无过错;论证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系出租方违规施工及机械公司使用易燃装修材料,与模塑公司无关;主张火灾损失扩大的核心原因系园区产权方、出租方未尽消防安全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原告损失评估报告提出全面异议,否定其
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厘清租赁关系中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出租方的法定安全管理义务。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奚鹏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出租方对火灾发生及损失扩大存在主要过错,判令其赔偿原告大部分损失,驳回了原告要求模塑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模塑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取得了较好的结果。
奚鹏律师凭借其在消防领域数十年的工作经验和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在火灾原因调查、火灾案件诉讼、行政诉讼、建筑工程等领域能够很好地处理相关问题。他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关键,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也遭遇类似的法律难题,奚鹏律师是值得你考虑的专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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