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一场突如其来的
火灾打破了平静。朱某志、朱某显出租的厂房内,欣某橱柜厂租用区域突发大火,火势蔓延致使金某家具店库房及内部家具严重受损。消防部门认定火灾是由厂房过道铜铝连接部位故障引发铝质电源线短路所致。金某家具店随后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志、朱某显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
法院也判定出租方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
朱某志、朱某显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奚鹏律师团队上诉。奚鹏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展开全面调查。他首先深入梳理消防事故调查卷宗,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通过仔细研究对欣某橱柜厂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和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发现引发火灾的线路是由欣某橱柜厂无电工资质人员违规敷设、管理和使用的。这些人员直接将铜铝导线连接,违反了电气安装规范,是导致线路故障的直接原因。而且,火灾发生时,欣某橱柜厂厂房内堆放大量可燃物,无人值守还未关闭电源,这直接导致火灾发生并蔓延,其过错显而易见。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通俗来讲,就好比你租了别人的房子,有责任好好保管房子里的东西以及房屋本身。如果因为你的疏忽导致房子损坏了,就需要你来赔偿。在本案中,奚鹏律师援引此规则,正是因为欣某橱柜厂作为承租人,对自行敷设的线路未进行检查维护、未消除火灾隐患,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租赁物(涉及线路等相关设施)的义务。欣某橱柜厂的这些过错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和损害结果紧密相关,所以按照该规则,欣某橱柜厂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有力地支撑了奚鹏律师为出租方提出的应由欣某橱柜厂承担主要责任的抗辩。
针对一审法院认为出租方提供未经
消防验收房屋应担主要责任的观点,奚鹏律师指出厂房建于1993年,我国首部《消防法》1998年才颁布,法不溯及既往,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他还举证出租方仅提供主电源线,对承租方自行敷设的分支线路无管理义务,且已尽到主线路日常检查义务。此外,奚鹏律师发现朱某显未在
租赁合同上签章,仅以“代收租金、父子关系”认定其为共同出租人缺乏事实依据。最后,他还质疑了消防部门委托的财产损失评估报告的证明效力,明确其仅为消防调查参考依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在奚鹏律师团队的努力下,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完全采纳了他们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欣某橱柜厂违规敷设线路,承担70%主要赔偿责任;朱某志、朱某显仅承担30%次要赔偿责任,较一审大幅减少了
赔偿金额,成功为委托人挽回重大损失。
2024年2月,
大连市某模塑产业园内发生重大火灾,原告某机电
公司承租的厂房受损严重,产生巨额财产损失。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点在某机械公司厂房,原因是模塑公司库房入户线铜铝导线连接部位接触不良。原告将模塑公司、产业园产权方、出租方、物业管理公司、另一承租企业等五方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损失。
模塑公司委托奚鹏律师应诉。奚鹏律师通过深入调查,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代理思路。他首先举证证明案涉入户线系产业园出租方敷设,属于仓库配套设施,并非模塑公司自行安装、改动。加之起火点在另一承租企业机械公司厂房区域,模塑公司无法对该区域线路进行维护、排查,所以对线路故障无过错。同时,他指出出租方的铜铝导线连接、裸线敷设行为违反《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是线路接触不良的根本原因。而起火后引燃的易燃材料是机械公司装修厂房时使用的,与模塑公司无关。
奚鹏律师还强调产业园产权方、出租方交付的厂房未取得合法
建设工程及消防
行政许可,存在诸多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物业管理公司也未及时发现和扑救初起火灾,这些才是火灾损失扩大的核心原因,与模塑公司无关。此外,他对原告的损失评估报告提出全面异议,指出其评估准则适用错误、方法错误、范围混乱、资产权属不明等问题。最后,他根据模塑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的协议和相关规定,明确出租方对园区消防安全负有统一协调、管理的法定义务,模塑公司作为承租方无违约或
侵权行为。
在奚鹏律师的有力抗辩下,法院最终认定出租方对火灾发生及损失扩大存在主要过错,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自身存在次要过错,自行承担30%损失;依法驳回原告要求模塑公司等其他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请求。模塑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实现了完美胜诉。
奚鹏律师凭借其在火灾案件处理中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精准把脉案件核心,巧妙运用法律武器,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利益。无论是逆转责任比例,还是实现零赔偿的胜诉,奚鹏律师都展现出了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办案能力,为解决火灾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了经验和专业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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