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志、朱某显出租的厂房,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
火灾,导致承租方金某家具店财产受损。金某家具店起诉要求出租方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一审
法院也如此判决。但出租方认为火灾是欣某橱柜厂违规敷设线路所致,自身无主要过错,于是委托奚鹏律师团队上诉。
奚鹏律师团队一开始就明确指出火灾的核心成因与欣某橱柜厂密切相关。通过仔细梳理消防部门的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发现引发火灾的线路是由欣某橱柜厂无电工资质人员违规敷设和管理。而且,该厂在火灾发生时,厂房内堆放大量可燃物,无人值守还未关闭电源,这一系列行为直接导致了火灾的发生和蔓延。这就好比一个人在易燃物旁随意玩火,还不做好防范措施,最终引发了大火,那这个人肯定要对火灾负责。
同时,律师巧妙地驳斥了一审法院的错误认定。指出案涉厂房建设于1993年,而我国首部《消防法》1998年才颁布,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一审适用法律错误。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通俗来讲,就是法律不能管它颁布之前发生的事情,就像不能用今年新出的交通规则去处罚去年发生的交通行为。在本案中,厂房建设时《消防法》还未颁布,不能用后来的《消防法》要求出租方承担责任。该规则如何支撑案例中当事人的抗辩呢?正是基于此规则,律师成功为出租方辩护,指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避免让出租方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此外,律师还厘清了朱某显的主体责任,质疑了损失评估报告的证明效力,援引法律规定界定租赁双方义务。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改判出租方仅承担次要责任,大幅减少了
赔偿金额,挽回了出租方的重大损失。
2024年2月,
大连市某模塑产业园内厂房发生重大火灾,原告某机电
公司财产受损,将模塑公司等五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模塑公司委托奚鹏律师应诉。
奚鹏律师围绕模塑公司无过错、责任应由出租方承担这两个核心点展开抗辩。律师通过举证证明案涉入户线是产业园出租方敷设,起火点不在模塑公司管理范围内,模塑公司对线路故障无过错。就像自己家里的东西自己要负责,不是自己安装和管理的东西出了问题,不能怪到自己头上。
同时,指出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出租方违规施工和机械公司使用易燃装修材料,火灾损失扩大是因为园区产权方、出租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未尽消防安全义务。还对原告的损失评估报告提出全面异议,厘清了租赁关系中的消防安全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模塑公司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出租方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因自身过错承担部分损失。此判决为类似的多主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提供了参考,也提醒园区各方要严格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奚鹏律师,凭借20年从事火灾事故调查、消防法制工作的丰富经验,代理了300余起火灾相关案件。无论是复杂的厂房租赁火灾纠纷,还是多主体参与的产业园火灾赔偿案件,他都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制定合理有效的代理思路。如果你在
沈阳地区遇到火灾原因调查、火灾案件诉讼、行政诉讼、建筑工程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妨前往
辽宁省沈阳市
沈河区惠工街241号的辽宁成功金盟
律师事务所,找奚鹏
律师咨询,让专业的法律力量为你解决难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