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纠纷中,每一次委托都是当事人对公正的期盼,每一场辩护与维权之战都是捍卫权益的征程。
山东华师
律师事务所的牛爱芹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履历和专业素养,在刑事案件辩护与民事案件维权领域皆有出色表现。下面,让我们一同复盘她经办的两起典型案例。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轻判背后的专业智慧
当事人因轻易相信他人,受哄骗让他人借用自己的银行卡流转了10.3万诈骗资金,被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
公诉。家属担心当事人会面临重刑,于是委托牛爱芹律师出庭辩护。此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证实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低。
接受委托后,牛爱芹律师迅速展开细致工作。她多次与当事人会面,确定了当事人具有
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里,当事人接到公安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完全契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这为从轻处罚创造了条件。
同时,牛爱芹律师梳理清楚当事人仅起到辅助操作的作用,属于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当事人只是听从上线安排进行取现辅助操作,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依法能够减轻处罚。
此外,牛爱芹律师指导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庭审时完整阐述全套从轻辩护观点,向法庭充分论证当事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低。最终,
法院完全采纳了牛爱芹律师的辩护意见,仅判处当事人
有期徒刑六个月、
罚金六千元,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大幅度的从轻处罚。这起案件充分彰显了牛爱芹律师在刑事案件辩护中对证据的精准掌控和对法律条文的娴熟运用。
设备买卖纠纷案件:全额追回货款的艰辛维权之旅
枣庄的一家食品企业采购了三台包装设备,合同约定设备每分钟能包装90-100包。然而,设备到货后经过多次调试,运行半小时就出现卡顿卡死的情况,产能远远达不到标准。厂商却将故障归咎于客户产品、模具变更,拒绝退款退货。企业错失销售旺季,损失严重,于是委托牛爱芹律师维权。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以及能否
解除合同并追回货款。
牛爱芹律师首先全面收集并固定证据,收集了聊天记录、厂商自认故障的书面说明、同类设备对比等证据。同时,她提出了约定与法定双重解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在本案中,设备质量严重不达标,导致企业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牛爱芹律师还查明厂商为一人独资
公司,并追加
股东承担
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类设备买卖纠纷中,追加股东连带责任能够有效保障
债权人的利益。
一审胜诉后对方提出上诉,牛爱芹律师在法庭上逐条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举证证明厂商没有证据表明客户产品不合规,设备缺陷是其自身质量问题所致。两级法院均采纳了牛爱芹律师的代理意见,终审判决解除合同,厂商返还40.5万元货款并支付资金利息,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设备由厂商自行拉回,一、二审
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当事人成功全额收回款项。这起案件不仅为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类似的设备买卖纠纷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典型案例。
牛爱芹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严谨的工作作风,在这两起案件中都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她处理案件时注重细节,善于挖掘关键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无论是刑事案件辩护还是民事案件维权,牛爱芹律师都展现出了专业律师的素养与担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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