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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产假和陪产假是怎样的

2021.09.18 劳动纠纷 939人浏览举报
律师回答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额外增加60天。
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法律依据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报告编号:NO.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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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鹏

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张燕鹏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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