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是如果老人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的,那么按照法律规定一般是由其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按顺序可作为其监护人的。如果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人,可以向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也可以担任。
老年人监护人的办理:1、如果老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愿意担任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他人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2、没有协议的,由以下人员按顺序担任: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
在我国监护只针对两种人,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也就是民法上所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年纪幼小或精神失常,不具备保护自己的能力,所以需要设置监护人。
老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问题的处理办法:一般情况下,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进行指定,若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有法定监护人的,老人的监护人是法定监护人,如配偶、子女等。如果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前,意定了监护人,由意定监护人作为监护人。没有意定监护又没有法定监护人的,由村委会或者居委会指定监护人。
分为法定、遗嘱指定和协议确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父母过世或缺乏监护能力时,由下列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植物人确定监护人的程序是:1、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或其它具有监护资格和能力的人向法院提出申请;2、指定监护人;3、对指定不服,应当在30日内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审理是否应当撤销指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