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这样一位资深专业刑事律师——熊飚律师,他是九三学社社员,拥有
广西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学位,现任
湖北百思特
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青工委主任。自2020年初始执业以来,他深耕
刑事辩护领域,主攻涉黑涉恶、
毒品、诈骗、
贪污贿赂、
寻衅滋事、
人身伤害等刑事案件,成功办理了唐某销售假药无罪判决、多起重大涉黑涉恶辩护案件,擅长全流程刑事辩护,多次取得不起诉、
缓刑、无罪等良好结果。此外,他还兼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擅长各类民商事纠纷处理,同时热心公益普法,持续钻研刑事裁判规则,办案细致专业,始终以“让我的法律服务,更好服务于您的美好生活”为执业理念,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4年7月,陆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走上错误道路。他明知相关资金是犯罪所得,却伙同他人,出借自己的银行卡去接收电信
网络诈骗资金,之后通过ATM取现、跨行转账等方式协助转移这些资金。经调查,陆某某的银行卡接收涉案资金共计100101元,实际协助转移资金99000元,他自己非法获利5000元。到案后,陆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指控陆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
罚金八千元。此时陆某某内心充满恐惧和悔恨,陷入深深困境。
在绝望时刻,陆某某和家人找到熊飚律师。熊飚律师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决定为陆某某提供辩护。他深知此案虽事实较清楚,但为陆某某争取最好结果并非易事。
熊飚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工作,围绕事实无争议、量刑从宽、缓刑适用构建了一套极简高效的辩护方案。他明确辩护方向,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将焦点放在量刑优化上,不再纠结于事实抗辩;突出法定情节,指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强化认罪态度,陆某某自愿签署具结书,表明稳定悔罪,应从宽处理;强调主观情况,陆某某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偶然涉案,未长期从事违法活动,也无组织策划,主观恶性较小,再犯风险较低,具备监管条件;重视财产义务,陆某某积极配合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为缓刑适用奠定财产性义务履行的基础。
此案涉及几个重要
法律知识点。“坦白”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陆某某到案后稳定供述、配合调查,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重要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对指控事实、
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符合该制度要求,可依法从宽处理。“缓刑”方面,《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熊飚律师通过强调陆某某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评估同意监管,为陆某某争取缓刑适用。
庭审过程中,熊飚律师充分阐述辩护要点和庭审意见。他强调陆某某系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陆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应依法从宽处理;陆某某是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低;建议
法院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适用缓刑。其辩护有理有据,让法官充分了解陆某某情况。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熊飚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陆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采纳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悔罪等从宽情节,同意适用缓刑和社区矫正。判决陆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八千元,违法所得5000元已追缴上缴国库。陆某某听到判决结果,眼中满是感激的泪水,他知道自己的未来还有希望。
此案中,熊飚律师不纠结于事实抗辩,聚焦从宽情节,直接落地公诉机关的最优建议。通过构建完整的缓刑逻辑链,即坦白+认罪认罚+初犯+退缴+罚金履行+社区矫正评估,为陆某某争取到缓刑判决。整个庭审过程简洁,辩护精准,既提高效率,又保证效果,让当事人未被
羁押执行实刑,得以回归社会。
维权要点如下:一是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是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表明悔罪态度,争取从宽处理;三是积极配合,积极配合退缴违法所得和缴纳罚金,为量刑和缓刑适用创造有利条件。
风险提示如下: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不要试图隐瞒事实或逃避法律责任,否则可能面临更严重处罚;及时寻求专业帮助,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应尽快寻求专业刑事律师帮助,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制定合理辩护方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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