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不违法,自己拍摄和录制的影音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且有证明力的,证据收集是否合法,限制在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
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讨论,不能一概而论。《民诉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合法地采取“偷录偷拍”方式取得的公证证据应当是具有证据效力的,特别注意取证方式要合法。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是有关证据具有法定资格的标志,凡是法律明文禁止的取证方式,不问其内容如何,该种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可以,离婚证据可以是录音。但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录音录像,不能作为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1、声音能作为证据。2、声音可以以录音形式保存下来,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我国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是需要经过查证属实。3、且录音录制的过程不能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1、声音能作为证据。2、声音可以以录音形式保存下来,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我国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但是需要经过查证属实。3、且录音录制的过程不能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民诉法解释认可了电子证据,而在案件实际审理中也常常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作为证据使用的手机短信、微信截图,其中以离婚案件与民间借贷案件为最。
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经常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取证,那么,对于这类证据,只要不损害到对方的利益,并且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的偷拍,那么就认定为有效的,此时离婚中偷拍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但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同时,对于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