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应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2021.09.17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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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离婚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一般应遵循的原则:
(1)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离婚时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时,要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只能对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不能对土地进行分割。
(2)保护离婚妇女土地经营权的原则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
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规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47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因此,必须保障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保障其最基本的生活来源和生存条件。
(3)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
夫妻离婚时,对共有财产中的重要生产资料和养殖、种植业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要遵循有利于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原则处理。如有的妇女离婚后远离原承包的土地,有的离婚妇女本身无经营、管理的能力,如果让其离婚后继续承包经营原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困难较大,不利于发挥土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夫妻离婚,在调解和判决中,一般将夫妻双方原承包经营的土地分给有经营能力、有生产技术、懂管理的一方,同时由经营方给另一方以经济补偿。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报告编号:NO.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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