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品的经济利益可以分割,只是分割有一定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在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后取得的知识产权收益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方式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才会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离婚尚未取得产权的房改房的,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由谁使用房产以及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房改房的使用权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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