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诉讼属于人身权益纠纷,因此不可以约定管辖。2.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离婚诉讼管辖: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有些离婚诉讼当事人不知道应到何处立案,或是因户口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地时,希望能就近起诉,还有的当事人接到人民法院传票后,从未考虑到该法院是否对本案有管辖权等等这些问题,都涉及到婚姻案件管辖权的问题。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不能协议法院管辖,首先,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人民法院管辖的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不包括离婚纠纷。其次,离婚纠纷涉及到人身关系,不适用协议管辖。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应该由公司的所在地管辖。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离婚的管辖是这样规定的: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监禁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