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以虽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没有举行过婚礼为由,不愿意向即将离异的配偶承担经济上的帮助义务,这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吗?前不久,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老年夫妇离婚案件,在判决准予这对再婚夫妇解除夫妻关系的同时,
根据民法典,夫妻离婚,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1)一方
在以下情况下离婚要给予经济帮助:离婚时,夫妻一方因生活困难、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原因,无独立生活能力;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关于在哪些情况下离婚要给予经济帮助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具体办法离婚时一方给予对方经济有助的具体办法即是指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给付期限及其它步骤、方法。方式多种多样:给付的既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一次性给付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多次给付。的具体数额和给付的期限应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当地物价指数及
夫妻双方即使因为感情破裂,最后走向离婚的,双方仍然有互相扶持、互相帮助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应该对生活困难一方提供帮助。那么,夫妻离婚时,怎么给予经济困难一方帮助呢?华律网小编为你讲解。经济帮助怎么帮?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和《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