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离婚案件的受理费,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需另行缴纳;超过20万元的,按照0.5%交纳。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依照《交纳办法》的规定,将案件分为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和劳动争议案件,四种不同性质的案件交纳办法有所差别。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二)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费用由案件性质决定。
上诉费用多少首先要看上诉的是什么样类型的案件,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不同的案件的上诉费用标准还是不同的。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起诉离婚时,需提交起诉状,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据材料,如结婚证复印件,有孩子的提供出生证明,对方有过错提供过错证明等。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二、申请费;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一般是由双方协商,双方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来确定。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