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离婚纠纷的管辖地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法定特殊情形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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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报告编号:NO.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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