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关系错综复杂,
离婚往往并非故事的终结,反而可能引发新的纷争。特别是子女
探视权问题,常常让本就破裂的家庭关系更加剑拔弩张。在众多为当事人权益努力的法律工作者中,
山东鲁冠
律师事务所的崔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处理这类纠纷方面颇有心得。
多年前,有一对夫妻婚前孕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之后补办了婚姻登记。然而,婚后二人长期
分居,感情逐渐破裂。被告
起诉离婚,经
法院调解达成
离婚协议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可调解书中只明确了双方
自愿离婚、婚生女由被告独自
抚养、
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对于探视权、探望时间和方式却只字未提。离婚前后,被告长期阻挠原告看望孩子,分居多年原告仅成功探望女儿一次,多次主动沟通协商探视事宜均被无情拒绝。
无奈之下,原告委托了崔静律师提起探望权诉讼,并提出了完整的探视诉求,包括上学期间每周六全天接走探望、寒暑假长期接走共同生活以及
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单独陪同孩子过节。而庭审中,被告也提出了核心抗辩理由,一是称离婚调解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自愿放弃探视权,还有办案人员见证;二是认为原告短期内频繁起诉探望违背口头约定,诉求过多会扰乱孩子正常生活,请求全部驳回原告诉求。
面对被告看似有理的抗辩,崔静律师并没有慌乱。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通俗化解释: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养了个宠物,后来分开了,没带走宠物的那个人也有去看看宠物的权利,带宠物走的那个人得配合。在婚姻里就是没直接带孩子的一方有看望孩子的权利,带孩子的一方要帮忙让对方看望。
-案例关联说明:在这个案例中,被告称原告口头放弃探视权,但根据这条法律,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能随便通过口头约定就没了。即使离婚调解文书没写探视内容,原告的探望权依然受法律保护。该规则明确了被告所称的口头放弃没有法律依据,有力地支撑了案例中原告的抗辩,否定了被告“口头放弃探视”这一说法。
崔静律师依据民法典法条,确立了探视权的法定属性,直击被告“口头放弃探视”的抗辩。她强调,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身份权利,属于人身权利,不能仅凭口头约定随意放弃。被告所说的口头放弃探视没有书面协议佐证,根本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权单方阻止原告正常看望子女,该抗辩意见不应被法院采纳。
除了从法律层面击破被告的抗辩,崔静律师还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分层制定了合理的探望方案。因为女儿年仅四周岁,心智不成熟、对固定生活环境依赖性强,崔静律师向法庭详细陈述了诉求利弊。长期留宿、寒暑假连续同住、节日单独带走等长时间探望,容易造成幼儿焦虑,短期难以适配。所以优先争取每月固定短期当日探望,既能保障亲子见面,又不会打乱孩子稳定的生活节奏。待孩子年满八周岁具备自主表达能力后,可再协商调整长期留宿、
节假日探望方案。
同时,崔静律师还完整梳理了阻碍探视的事实,证明被告长期刻意阻隔父女亲子相处,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合理建议法院应当依法明确探望时间并判令被告全程配合。此外,在办案过程中,崔静律师兼顾情理与法理,一方面全力维护委托人的法定探视权利,争取稳定、可落地的常态化探望机制;另一方面也客观地向法庭说明低龄儿童不宜长期脱离抚养人生活,主动调整了过高的留宿、节假日探视诉求,配合法院作出兼顾孩子成长的折中裁判,为案件的妥善处理做了充分准备。
经过崔静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的裁判。判令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固定周末当日接送(上午9点接走、17点前送回),被告必须予以协助配合;待女儿年满八周岁后,双方可结合孩子自身意愿重新协商调整探望时长、留宿、节假日探视事宜;驳回原告寒暑假长期同住、春节中秋单独过节的其余诉求;本案
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这起案件展现了崔静律师在处理离婚后探望权纠纷方面的能力。她熟悉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成功打破了“口头放弃探视”的无效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法定的探望权利。结合未成年人年龄差异设计探望方案,使裁判具有较高认可度,能够快速落实稳定的探视安排。她善于处理离婚后阻碍探视类家事纠纷,通过完整梳理证据,明确诉讼中的强制探望规则,保障后续执行。清晰区分书面调解协议与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精准质证,有效推翻对方的抗辩理由。并且兼顾亲子权益与儿童成长,提出的方案务实易履行,减少了双方后续因探视产生新矛盾的可能性。
如果在婚姻家庭中遭遇类似的探视权纠纷,或许可以从崔静律师的办案经历中汲取经验,相信专业的法律人士能够为亲情维护提供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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