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棘手困境,当事人求助无门
有这样一对夫妻,婚前育有一女,之后补办了婚姻登记。然而婚后二人长期
分居,感情逐渐破裂,最终被告
起诉离婚,并通过
法院调解达成了
离婚协议。但让人意外的是,调解书中仅约定了
自愿离婚、婚生女由被告独自
抚养以及
抚养费自行承担等内容,对于
探视权、探望时间和方式竟然只字未提。
离婚前后,被告一直想尽办法阻挠原告看望孩子,分居多年来,原告仅仅成功探望过女儿一次,多次主动沟通协商探视事宜都被无情拒绝。在这种绝望的情况下,原告找到了
聊城的崔静律师。崔静律师处理过婚姻家事、婚约财产、
法定继承全领域纠纷,有大量一线家事诉讼实战经验,经手百余起疑难婚姻类案件,原告仿佛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委托崔静律师提起探望权诉讼,并提出了完整的探视诉求,包括上学期间每周六全天接走探望、寒暑假长期接走共同生活以及
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单独陪同孩子过节。
二、庭审交锋,律师专业出击
庭审中,被告提出了两个核心抗辩理由。一是称离婚调解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自愿放弃探视权,还有办案人员见证;二是认为原告短期内频繁起诉探望违背口头约定,诉求过多会扰乱孩子正常生活,请求全部驳回原告诉求。面对如此棘手的情况,崔静律师展现出了她的专业能力。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通俗来讲,就好比两个好朋友一起养了一只宠物,后来分开了,没养宠物的那个朋友依然有去看看宠物的权利,养宠物的朋友不能阻拦。在本案中,虽然离婚调解文书没有写明探视内容,但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父母法定的探望权利依然受到保护。被告所说的口头放弃探视,没有书面协议来佐证,就好像没有合同的口头约定一样,是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所以该规则支撑了在案例中当事人反驳“口头放弃探视”的抗辩,让法院能够正确认定原告依然享有法定的探视权。
崔静律师首先依据民法典法条,确立了探视权的法定属性,成功击破了“口头放弃探视”的抗辩。她指出,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身份权利,属于人身权利,不能仅凭口头约定随意放弃。接着,她结合幼儿年龄特点,分层制定了合理的探望方案。考虑到女儿年仅四周岁,心智不成熟、对固定生活环境依赖性强,崔静律师认为长期留宿、寒暑假连续同住、节日单独带走等长时间探望,容易造成幼儿焦虑,短期难以适配。所以她优先争取每月固定短期当日探望,既能保障亲子见面,又不会打乱孩子稳定的生活节奏。同时,她还表示待孩子年满八周岁具备自主表达能力后,可再协商调整长期留宿、
节假日探望方案。此外,崔静律师完整梳理了阻碍探视的事实,证明被告长期刻意阻隔父女亲子相处,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应当依法明确探望时间并判令被告全程配合。最后,她兼顾情理与法理,在全力维护委托人法定探视权利的同时,也客观向法庭说明低龄儿童不宜长期脱离抚养人生活,主动调整过高的留宿、节假日探视诉求,配合法院作出兼顾孩子成长的裁判。
三、公正裁决,权益得以维护
经过崔静律师的努力,法院最终作出了公正的裁决。判令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固定周末当日接送(上午9点接走、17点前送回),被告必须予以协助配合;待女儿年满八周岁后,双方可结合孩子自身意愿重新协商调整探望时长、留宿、节假日探视事宜;驳回原告寒暑假长期同住、春节中秋单独过节的其余诉求;本案
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这个结果既保障了原告的探视权利,也充分考虑了孩子的成长需求。
四、优势凸显,赢得良好口碑
从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崔静律师在婚姻家事领域的诸多优势。她熟悉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能够打破“口头放弃探视”的无效抗辩,为当事人争取法定探望权利。她能结合未成年人年龄差异设计探望方案,裁判认可度较高,不会一味追求长期留宿诉求,而是结合孩子实际情况提出合理方案,让法官更容易采纳代理意见,较快落实稳定的探视安排。她擅长处理离婚后阻碍探视类家事纠纷,针对离婚后一方拉黑、拒绝沟通、长期不让见孩子的情形,能够完整梳理阻碍探视的事实证据,通过诉讼明确强制探望规则,后续若对方拒不配合还可直接申请
强制执行。同时,她清晰区分书面调解协议与口头约定的法律效力,专业质证逻辑完整,能有效推翻对方全部抗辩理由。此外,她能够兼顾亲子权益与儿童成长,给出的方案务实易履行,既保障了委托人见孩子的权利,也减少了双方后续因探视产生新矛盾。
崔静律师,毕业于
德州学院法学专业,自2012年初始执业,现就职于
山东鲁冠
律师事务所。她一直秉持着“以专业梳理证据,以调解化解矛盾,用法律守护家庭权益”的执业理念,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婚姻家事领域的难题,赢得了良好的口碑和荣誉。在婚姻家事纠纷这个复杂的领域,崔静律师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帮助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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