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静律师毕业于
德州学院法学专业,自2012年初始执业以来,专职深耕婚姻家事、婚约财产、
法定继承全品类纠纷,经手了百余起疑难婚姻类案件,拥有大量一线家事诉讼实战经验。她擅长处理的案件类型丰富多样,涵盖了一二次
起诉离婚、家暴、涉外
离婚、精神疾病配偶离婚等离婚纠纷,以及
子女抚养权与
抚养费追索、
探视权、变更
抚养关系等亲子权益纠纷,还有原配起诉第三者返还转账、嫁妆彩礼返还、
代位继承、多类型遗产分割等财产纠纷。可以说,崔静律师在婚姻家庭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专业能力。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崔静律师成功办理的一起探视权纠纷案件。双方婚前
生育一名女儿,后补办婚姻登记。婚后二人长期
分居,感情破裂,被告起诉离婚,经
法院调解达成
离婚协议并出具民事调解书。然而,调解书中仅约定了双方
自愿离婚、婚生女由被告独自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未对探视权、探望时间、探望方式作出任何书面约定。离婚前后,被告长期阻挠原告看望孩子,分居多年原告仅成功探望女儿一次,多次主动沟通协商探视事宜均被拒绝。
原告无奈之下,委托崔静律师提起探望权诉讼,并提出完整探视诉求:上学期间每周六全天接走探望;寒暑假长期接走共同生活;
春节、中秋等传统节日单独陪同孩子过节。庭审中,被告提出核心抗辩理由:离婚调解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自愿放弃探视权,有办案人员见证;原告短期内频繁起诉探望违背口头约定,诉求过多会扰乱孩子正常生活,请求全部驳回原告诉求。
面对这样的情况,崔静律师展现出了她的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人合伙开了个“孩子
公司”,离婚相当于散伙,但双方对“公司产品”孩子都有相应的权益和责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经常看看孩子的权利,另一方得配合。不能因为散伙了,一方就把孩子藏起来,不让另一方见。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被告声称原告口头放弃探视权,但根据该法条,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不能仅凭口头约定随意放弃。所以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该规则支撑了案例中原告有法定探望权,被告不能以口头约定为由阻止原告看望子女这一内容。
崔静律师依据民法典法条,确立探视权法定属性,击破“口头放弃探视”抗辩。她指出,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身份权利,属于人身权利,不能仅凭口头约定随意放弃,即便离婚调解文书未写明探视内容,父母法定探望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被告所称口头放弃探视无书面协议佐证,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权单方阻止原告正常看望子女,该抗辩意见不应被法院采纳。
同时,考虑到女儿年仅四周岁,心智不成熟、对固定生活环境依赖性强,崔静律师结合幼儿成长规律,分层次向法庭陈述诉求利弊。她认为,长期留宿、寒暑假连续同住、节日单独带走等长时间探望,容易造成幼儿焦虑,短期难以适配;优先争取每月固定短期当日探望,既能保障亲子见面,又不会打乱孩子稳定生活节奏;待孩子年满八周岁具备自主表达能力后,可再协商调整长期留宿、
节假日探望方案。
此外,崔静律师还完整梳理阻碍探视事实,佐证被告拒不配合的过错。她整理分居、离婚后原告多次沟通探视、仅探望一次的完整事实脉络,证明被告长期刻意阻隔父女亲子相处,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应当依法明确探望时间并判令被告全程配合。并且,她兼顾情理与法理,平衡双方诉求与孩子成长利益。一方面全力维护委托人法定探视权利,争取稳定、可落地的常态化探望机制;另一方面客观向法庭说明低龄儿童不宜长期脱离抚养人生活,主动调整过高的留宿、节假日探视诉求,配合法院作出兼顾孩子成长的裁判。
最终,法院的裁判结果如下:判令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固定周末当日接送(上午9点接走、17点前送回),被告必须予以协助配合;待女儿年满八周岁后,双方可结合孩子自身意愿重新协商调整探望时长、留宿、节假日探视事宜;驳回原告寒暑假长期同住、春节中秋单独过节的其余诉求;本案
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崔静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具备多方面的优势。她熟悉探望权相关法律规定,能打破“口头放弃探视”无效抗辩;能够结合未成年人年龄特点设计探望方案,方案易获认可;擅长处理离婚后阻碍探视类家事纠纷,能完整梳理阻碍探视事实证据,通过诉讼明确强制探望规则;清晰区分书面调解协议与口头约定法律效力,质证逻辑清晰;兼顾亲子权益与儿童成长,方案务实可行,根据孩子年龄给出分阶段探望规划,既保障委托人见孩子的权利,也减少双方后续因探视产生新矛盾。
崔静律师以“以专业梳理证据,以调解化解矛盾,用法律守护家庭权益”为执业理念,无论是在这起探视权纠纷案件中,还是在其他婚姻家事、婚约财产、法定继承等纠纷案件里,都能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对法理人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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