棘手困境:
离婚调解未约定
探视权引发纷争
故事的主人公是一对曾经的夫妻,他们婚前
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女儿,之后补办了婚姻登记。然而,婚后二人长期
分居,感情逐渐破裂。最终,被告
起诉离婚,经
法院调解,双方达成
离婚协议并由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这份调解书中只约定了双方
自愿离婚、婚生女由被告独自
抚养、
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却未对探视权、探望时间、探望方式作出任何书面约定。
离婚前后,被告长期阻挠原告看望孩子。分居多年来,原告仅成功探望女儿一次,尽管他多次主动沟通协商探视事宜,均被被告无情拒绝。无奈之下,原告委托了
聊城的崔静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正当的探视权。原告提出了完整的探视诉求,包括上学期间每周六全天接走探望、寒暑假长期接走共同生活、
春节和中秋等传统节日单独陪同孩子过节。
在庭审中,被告给出了核心抗辩理由。一是声称离婚调解时双方口头约定原告自愿放弃探视权,还有办案人员见证;二是认为原告短期内频繁起诉探望违背口头约定,诉求过多会扰乱孩子正常生活,请求全部驳回原告诉求。
巧妙应对:崔静律师多维度出击
法定权利不可侵犯
崔静律师依据
民法典法条,指出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身份权利,属于人身权利,不能仅凭口头约定随意放弃。即便离婚调解文书未写明探视内容,父母法定的探望权利依然受法律保护。被告所称的口头放弃探视并无书面协议佐证,不能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权单方阻止原告正常看望子女,因此该抗辩意见不应被法院采纳。
这里结合本案为大家补充一个关键
法律知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通俗化解释:这就好比两个人合作开
公司,公司后来分开了,但其中一个合作伙伴对之前共同创造的成果(孩子)仍然有了解和参与的权利,另一方不能随便剥夺。而且怎么去了解和参与(探望方式和时间),可以先自己商量,商量不成就让法院来决定。要是这个合作伙伴的参与会对成果(孩子)产生不好的影响,法院可以先暂停这个权利,等影响没了再恢复。
案例关联说明:在本案中,被告以口头约定为由,试图剥夺原告的探望权是不合理的。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法定的探望权,被告不能以没有书面依据的口头约定来对抗法律。该规则有力地支撑了案例中原告争取法定探视权利的主张,反驳了被告以口头约定为由的抗辩。
合理方案为上
考虑到女儿年仅四周岁,心智不成熟、对固定生活环境依赖性强,崔静律师结合幼儿成长规律,分层次向法庭陈述诉求利弊。她指出,长期留宿、寒暑假连续同住、节日单独带走等长时间探望,容易造成幼儿焦虑,短期难以适配。所以应优先争取每月固定短期当日探望,这样既能保障亲子见面,又不会打乱孩子稳定生活节奏。等孩子年满八周岁具备自主表达能力后,可再协商调整长期留宿、
节假日探望方案。
事实证据说话
崔静律师还完整梳理了分居、离婚后原告多次沟通探视、仅探望一次的完整事实脉络,以此证明被告长期刻意阻隔父女亲子相处,这种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因此,法院应当依法明确探望时间并判令被告全程配合。
情理法理兼顾
在办案过程中,崔静律师一方面全力维护委托人法定探视权利,争取稳定、可落地的常态化探望机制;另一方面也客观向法庭说明低龄儿童不宜长期脱离抚养人生活,主动调整过高的留宿、节假日探视诉求,配合法院作出兼顾孩子成长的折中裁判。
圆满结局:法院裁判公平兼顾成长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了如下裁判:判令原告每月可探望女儿两次,固定周末当日接送(上午9点接走、17点前送回),被告必须予以协助配合;待女儿年满八周岁后,双方可结合孩子自身意愿重新协商调整探望时长、留宿、节假日探视事宜;驳回原告寒暑假长期同住、春节中秋单独过节的其余诉求;本案
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专业之鉴:崔静律师办案优势显著
法律运用精准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调解时未写探视条款,就容易直接被抚养一方以口头承诺为由拒绝见孩子。而崔静律师熟练运用民法典探望权法定规则,明确人身探视权不可随意放弃,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探望权利。
方案设计合理
崔静律师能够区分低龄幼儿、八周岁以上子女不同的探望标准,不会一味追求长期留宿诉求,而是结合孩子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探望方案。这样的方案更容易得到法官的认可,能快速落地稳定的探视安排。
纠纷处理擅长
针对离婚后一方拉黑、拒绝沟通、长期不让见孩子的情形,崔静律师擅长完整梳理阻碍探视的事实证据,通过诉讼明确强制探望规则。如果后续对方拒不配合,还可直接申请
强制执行。
效力区分清晰
她精准区分离婚调解书书面条款与私下口头承诺的效力层级,知道口头放弃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精选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